長輩過世留財產給子女,申報遺產稅時,有二項扣除額的規定,高雄國稅局表示,首先,針對每名遺留的子女,皆可適用每人50萬元遺產稅扣除額;其次,若有未成年子女,每人距離成年每差一歲,還能再多享50萬元扣除額。
高雄一位王小姐的老公意外過世,除了她之外,家中還留有一名年僅十歲的未成年子女,聽說申報遺產稅時可享減免,向國稅局詢問其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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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表示,不論是兒子或女兒,在法律上稱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根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每留有一名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不過這幾年因應物價上漲,財政部日前已經公告,上述扣除額已經調整為50萬元。
不過在王小姐的案例中,還能享另一項優惠,官員表示,遺贈稅法也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留有未成年子女,還能再按照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年數不滿一年的情形,也是以一年來計算。
套用到王小姐的情況中,官員表示,既然她先生過世時留有一名十歲的未成年子女,基本扣除額就是50萬元,目前法定成年年齡為20歲,因為這位子女距離屆滿成年還有尚有十年,每年可加扣除50萬元,十年合計就是加扣500萬元,合計在申報申報遺產稅時,會因此名子女而享550萬元扣除額。
官員提醒,今年1月《民法》修正後,將成年年齡已經由20歲修正為18歲,並訂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到時候發生的繼承案件,未成年者每年加扣扣除額年數,最多只能計算至18歲,民眾要留意法規變化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