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利用自己原有住宅,以提供勞務為主,(包括人力或應用簡單機器)不僱用家庭成員以外人員,接受廠商或合作社之委託加工,而不直接對外銷售其產品,並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者,為家庭手工藝副業,非屬營利事業,均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財政部63/04/20台財稅第32628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2043&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86&pageSize=10&xiList=92034,92035,92036,92037,92038,92039,92040,92043,92044,9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