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 9 月對外送平台 foodpanda 開鍘,重罰新台幣 200 萬元,近期處分書出爐,其中一位公平會委員對處分有不同意見,認為公平會面對新興商業模式的處理不夠嚴謹,若不調整,將傷害台灣競爭環境。
公平會9月17日宣布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於平台刊登價格必須與店內價格一致等行為,不當限制餐廳活動,已違反公平交易法,除了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近期公布處分書,以及公平會委員洪財隆的不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中提到,公平會的處分在論證和事證都相當薄弱,部分處分理由既缺乏學理根據,更無具體資料佐證。
不同意見書內容指出,平台行為模式是否違反競爭法,確實應該討論,但面對類似餐飲外送平台這種新興議題,公平會在處分前,竟然未舉辦任何相關座談會,深入了解商業模式背後當事人的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影響,顯然實質程序不夠完備。
隨著數位時代來臨,新興商業模式快速發展,未來也可能觸碰更多競爭規範,公平會角色將更受關注。
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告訴《中央社》,委員關注公平會處理新興商業模式案件時,事證、論理不太夠,但數位平台是演變相當快速的產業,市場狀況也一直改變。
陳志民表示,未來面對新興商業模式的案件時,除了強化蒐證,也持續關注國際發展趨勢及相關個案、進行產業調查及相關研究,以深化公平會研究能量及執法經驗。
公平會今年8月已針對跨國數位平台議題展開產業調查,主要針對Facebook、Google等數位平台了解現況,包含業者交易條件、交易現況,以及交易相對人、平台本身的意見等。
雖然這份產業調查主題看似沒有囊括近幾年興起的外送平台,陳志民表示,外送平台是電子商務一環,透過平台撮合餐廳與消費者交易,商業模式與數位平台類似,因此這份產業調查成果也有相當程度可參考。
台灣在數位經濟、數位平台等議題執法經驗較少,公平會持續蒐集國際發展趨勢與競爭法相關案例,不過陳志民表示,國外發生的問題,國內不一定存在,除了市場結構不太相同,以Google、Facebook為例,美國和台灣交易相對人規模也不太一樣,掌握國外發展同時,也要扣緊國內競爭環境現況。
(作者:潘姿羽;首圖來源:foodpan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