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後,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以下合稱執行機關)聲請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當受分配金額累計數大於該不良債權的原始買價時,應以差額為銷售額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依財政部112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204571850號令核釋說明,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考量執行機關拍賣上開抵押物時,拍定價格中部分為優先受償稅費(例如: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及執行必要費用等),於計算處分不良債權營業稅銷售額時,應先扣除優先受償的稅費後,再就資產管理公司實際受分配金額超過原始買價的差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資產管理公司向金融機構收購不良債權原始買價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該不良債權的帳面價值為1,000萬元。嗣法院拍賣該不良債權的抵押物(房屋1幢),拍定價格為300萬元(含營業稅),其中執行機關製作分配表上優先分配的稅費及不良債權受分配金額分別為50萬元及250萬元,此時因不良債權受分配金額250萬元小於其原始買價(500萬元),尚無須課徵營業稅。
之後倘有再就該不良債權的債務人其他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資產管理公司經聲明參與分配後,依分配表再取得不良債權受分配金額為350萬元,因不良債權受分配金額累計數達600萬元(=250萬元+350萬元)大於其原始買價500萬元,應以該差額1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為銷售額按5%課徵營業稅,自此之後,倘該不良債權再受清償50萬元,應再就獲償金額50萬元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上開不良債權有抵押物,資產管理公司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抵押物並以該不良債權抵繳拍定(承受)價金者,其銷售額的計算亦同。
該局提醒,資產管理公司處分不良債權,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計算及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稅款,納稅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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