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你想的不一樣!公司間以物易物兩邊都要開發票

新聞媒體 2020-07-09

公司間以物易物,一家公司拿機器設備去換另一家公司發行的新股,結果兩家公司都算銷售行為,兩家公司都要開發票、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甲公司108年間以市場價值80萬元之機器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乙公司增資發行新股10萬5,000股。國稅局要求兩家公司都要開發票。

怎麼開呢?台北國稅局官員說,10萬5,000股的新股每股面額10元,算下來時價是105萬元,所以甲公司應開立105萬元的統一發票給乙公司,105萬元視為含稅價,銷售額為100萬元,營業稅額是5萬元(營業稅率是5%)。乙公司同樣的也要開105萬元的統一發票給甲公司。兩家都漏開發票,會被處罰。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公司以為的以物易物,是交換,但從稅法角度看,是銷售。」

而以物易物的價格認定,官員說:「從高。」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股權(份)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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