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時代,直播盛行,透過直播將畫面及背景音樂提供大眾觀看,或是製作短視頻、影片,經常會利用到別人音樂、影音,並上傳至網路平台分享等,這些舉動都會涉及利用到他人之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須負相關責任。
直播流行,因直播而踩到著作權情況還滿嚴重,直播主必須多加注意。例如,開直播唱別人的歌,已經用到別人詞曲,並且透過網路傳播,如果沒有拿到授權,已經構成侵害別人公開傳輸的權利。在此情況下,很多人會以為拿授權是平台要處理的事,實則不然,絕大多數情況下,平台會主張直播主的侵權行為與平台無關,因為平台事前並不知道直播主要直播的內容為何。
近期最受矚目的案例是,被譽為「中國第一網紅」的馮提莫,去年在鬥魚直播平台上直播演唱歌曲《戀人心》約1分10秒,歌曲在播放時也註明詞曲作者,直播影片被製作並放在鬥魚直播平台上,觀眾可以登錄播放觀看影片。
然而,此舉已經構成侵權,去年8月中國大陸法院認定,直播主及平台未經過創作者同意與授權,就直播演唱,認定是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判賠人民幣2,000元,這項判決,確立直播及平台都要負責的案例。
根據著作權法,著作種類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等。此外,表演、編輯、改作亦以獨立著作權保護之。
而今網路創作都是複合型創作,創作者可能是自己創作,也會利用別人著作來創作,事實上,一個影片要全部都是原創不太可能,因此侵權機率很高。
例如,視聽著作就會同時用到劇本、音樂、美術、錄音、表演同步錄製而成;電腦遊戲也會運用整合語文、音樂、美術、錄音、視聽、電腦程式著作。要注意的是,在進行影視創作時,若會用到別人著作,就要取得同意及授權,須注意別人著作之保護。
舉流行音樂來說,詞曲是音樂著作;錄下來聲音是錄音著作;MV是視聽著作。音樂產業涉及著作很多,若只有利用歌、詞旋律,只要處理詞曲著作權;若是原音,還要取得錄音授權,若有MV,還要拿MV授權,著作權處理其實是很複雜。
在實務上就曾經發生過,一部新電影要上映前夕,因為音樂詞曲未拿到授權,因此無法上映。即便整部電影是新的創作,創作人也擁有整個電影著作權,但電影裡頭只要有用到別人的著作,也要拿到合法授權。
比較屬特例是遊戲,很多直播主影音直播玩遊戲,用到別人遊戲著作,但很少被告,主要是因為遊戲公司為了宣傳,與直播主形成共生互利關係,因此樂見社群與影音平台分享。
總之,當前網路創作大多屬複合型創作,除了自己原創之外,若是利用別人來創作,正當做法是要取得授權。(本文由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長賴文智口述,記者江睿智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