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配合18歲公民權修法列報扶養資格將受影響

新聞媒體 2020-06-10

除了遺贈稅法配合18歲公民權修法外,財政部稍早進一步預告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將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須「未滿20歲」的文字,修正為「未成年」,若未來民法成年年齡確定下修至18歲,滿18歲以上的未在學子女,將無法列報扶養。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納稅人可依規定減除本人、配偶及符合規定的扶養親屬免稅額,其中子女方面,要列報扶養必須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受納稅人扶養者;其餘同胞兄弟姊妹、其他符合規定親屬,也都是以20歲為準。

此次配合未來推動18歲公民權,將前述法規文字的「未滿20歲」改為「未成年」,「滿20歲以上」改為「已成年」。未來民法成年年齡若確定下修到18歲,也將影響扶養資格適用與否。

舉例而言,甲君兒子現年19歲,已經不在學校就學,依現行法規,符合未滿20歲子女規定,因此甲君可列報兒子免稅額;但未來下修民法成年年齡至18歲後,甲君兒子變成「已成年」,若已不在校就學,且無身心障礙等情形,甲君就無法列報兒子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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