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為18.2萬元,與之連動的「扶養未滿60歲尊親屬」條件也跟著放寬了,尊親屬個人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18.2萬元,即可被申報扶養。
財政部109年3月26日新頒布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重新定義「無謀生能力」,大幅修改「所得條件」,以前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個人免稅額符合無謀生能力,新解釋令改為未超過基本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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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納稅人要申報扶養未滿60歲的父、母或岳父、岳父,以前是受扶養親屬年度所得超過8.8萬元就不符資格了,今年度適用18.2萬元標準,要超過18.2萬元才不符資格。
所得額標準由8.8萬元提高到18.2萬元,提高幅度相當大。
舉例說,小明的媽媽今年55歲,是家庭主婦,一年有12萬多元的利息收入,以前超過8.8萬元的免稅額,小明無法列報。今年5月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已能適用新解釋令,媽媽所得額未超過基本生活費17.5萬元,是為「無謀生能力」,今年報稅首度申報扶養媽媽,明年報稅時也可申報扶養。
官員指出,要申報扶養尊親屬,要尊親屬已逾60歲,如果未滿60歲,就要符合「無謀生能力」條件。申報扶養親屬的同時,扶養親屬的所得也要合併綜合所得計稅,要不要申報扶養得事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