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應用的範圍廣泛,舉例加密幣近期多方要求加強監管,並加速落地台灣市場,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曾直言,合理的監理方式是循序漸進,其中牽涉到法律定性、課稅及結合其他商品態樣等,「都有跨部會性質」,未來也採跨部會討論是否專法處理。
實際上,金管會認定含蓋科技的金融服務內容及產業,金融科技發展與資通安全一起研議,自然也不限於洗錢防制或金融特許而已。
立法院評估,外界認為國內金融科技業並無明確的主管機關,未能協助業界訂定與討論金融科技產業方向,更使得業者在實務運作上面臨到法規不完整、監理不明確,難以運用政府資源的諸多困境,有意建議修法明定主管機關推動金融科技產業的具體執行事項,特別是跨部會分工的構想應有落地可能。
立法院內部文件指出,金融科技是將數位技術運用於金融商品與服務,除了金融業者設置之數位技術部門或機構外,金融科技業者本質上仍為科技業者,無法體會金融業為高度監理的特許行業,金管會或與金融科技業者間的協調溝通較為薄弱,無法以主管機關與金融業者間長期頻繁且緊密的溝通方式,至今多數金融科技業者對於職掌推動數位經濟發展的數位發展部寄予厚望,立法院應研議由數位發展部共同分工辦理推動金融科技產業發展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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