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兩點必修

新聞媒體 2020-05-28

個人買賣非公開發行股票時應注意二項規定。首先,買方有義務向賣方代徵證交稅,並於交割隔天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其次,買賣未經簽證的股票,雖然不必課徵交稅,但是卻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必須依法報繳所得稅。

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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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但是有繳納證交稅的義務,買賣公開發行股票時,通常由證券承銷商、經紀商等單位負責代徵證交稅,但如果是投資人間私人買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就像券商一樣,交易人有代徵證交稅的義務,應由買方於交割當日,依成交總價額按稅率千分之3,向賣方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後隔日向國庫繳納。

投資人自行代徵證交稅時,繳款書上要載名買賣雙方姓名或法人名、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買賣證券名稱、股數、每股面額、每股成交價格、成交總價額、應代徵稅額等,必須詳實填載,不可缺漏,即便填載錯誤,也要主動向國稅局提出更正。

官員表示,在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當中,交易未經簽證的股份時又更需要注意,這部分股票其實並不是證交稅的適用對象,但反而就會落入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買賣未經簽證、未經證券集保事業機構登錄的股份,因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因此並不算是《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也就不用繳納證交稅;然而對國稅局而言,這類交易屬於股東轉讓出資額,因此算是證券以外的「財產交易」,因此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繳所得稅。

官員提醒,民眾出售股票時,應先查明股票本身是否經簽證或經證券集保機構登錄,若屬未經簽證或登錄者,可能會因一時不察,而導致誤繳證交稅,這種情況可以向國稅局尋求救濟,自繳納日起五年內檢具相關資料,向證券買家地址所在地國稅局更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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