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診所林醫師來電詢問,自有房屋供獨資經營之診所使用,於申報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時,可否列報減除租金費用?
該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項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但二人以上聯合執業之聯合事務(診)所,租用其中一執行業務者之自有房屋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本人獨資執行業務使用,可免設算執行業務本人之租金收入,而該獨資經營之事務(診)所亦不得列報租金費用。但如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聯合執業事務(診)所使用,且該聯合執業事務(診)所有實際支付租金,並辦理房屋所有人租賃收入扣繳申報後,該聯合執業事務(診)所可認列該租金支出,房屋所有人則應申報租賃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某獨資診所執行業務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負責人自有房屋之租金支出,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不符,該項租金支出不予認列為該診所之費用。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申報費用時,有關租金支出之列報,應確實依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另提醒民眾,如有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之相關問題,可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00
撰稿人: 黃素勤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