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8條規定申領臨時牌照,或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申領試驗牌照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會審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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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0年4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900718730號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8條規定申領臨時牌照,或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申領試驗牌照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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