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募團體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活動,統一發票非屬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募集財物範圍,無須依該條例第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亦無須向本部賦稅署或稽徵機關報備。惟為避免不肖人士假藉勸募團體名義冒領獎金,勸募團體申領獎金時,具領人應出示該團體證明文件及服務證,並於兌獎統一發票上加蓋該團體章戳。(財政部99/08/11台財稅字第09904526800號令)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2526&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131&pageSize=10&xiList=92522,92523,92524,92525,92526,92529,92530,92531,9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