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擬修《促參法》納入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PFI)機制,立法院財委會今(14)日舉行修法公聽會,專家、立委多認同修法大方向,但也提出財政紀律、服務績效指標明確化、適用範圍限縮等三大提醒。財政部表示修法會納入參考。
所謂的「PFI」是指政府向民間融資來興建公共建設,再按照財務狀況、依據績效分期購買一定品質的公共服務,有別於政府採購法需要先編列預算,再透過採購、投標、施工等流程,透過PFI可讓民間資金盡速進場,加速完成公共建設。
財政部已將促參法修法草案送行政院,民進黨立委鍾佳濱也提案修法,其中納入PFI制度是重要一環,今日在立法院舉行公聽會。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就財政紀律方面指出,政府分期付款購買公共服務,若沒有列入債限,將衍生更多潛在負債;此外部分案件財務不可行,跑到PFI來做,結果長期下來丟給下一任地方政府、拍拍屁股走人,這些都是不樂見的嚴重後果。
曾銘宗建議,PFI制度應至少上兩道鎖,第一是財政部核准個案必須每半年報立法院財委會備查,第二則要將PFI衍生的潛在負債必須清楚列表說明。
台灣金融研訓院長黃崇哲則建議,未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清楚的營運績效評估標準,以長照機構為例,現在台灣對於績效的評估很多都是採床位數,但以日本經驗來看,對於長照的評價方式極為細膩,從送餐時間、照顧方式等,若未來長照要採PFI,是否全國能有一致標準,讓主辦單位有所遵循。
台大土木工程學系教授荷世平則指出,PFI應限制一定範圍內才能適用,否則就像一張信用卡,被拿去拚命刷,早晚有一天刷爆變「卡奴」,他建議應該要有嚴格的限制。
財政部次長莊翠雲回應,PFI屬於政府連續性給付義務的契約支出預算,依法必須在預算書中去揭露,未來會確保制度明確,讓立院、議會可以監督;此外也會訂定明確、合理且可達成的營運績效指標,確保購買到優質公共服務;適用範圍方面,財政部草案是針對具優先性、迫切性及必要性的公共建設才能適用,對於專家、委員提出的包括循環經濟、社會住宅等,在政策評估時都會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