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企業申報扣抵營業稅時要留意,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如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支付的租金進項稅額就能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宿舍供員工住宿,多屬業務考量,例如供原居住外縣市、國外或調職之員工住宿或為集中管理外籍員工;此外承租宿舍供員工住宿,有助提升企業形象或透過集中管理以提高營運效率,間接提升生產量或銷售額。
因此,財政部2021年9月發布解釋,營業人承租供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的員工宿舍,只要符合兩項條件,包括「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能認定為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租金的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不過,國稅局特別提醒,員工宿舍租金中,若有關水電、瓦斯費等支付的進項稅額,則屬於酬勞員工性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承租房屋供員工住宿使用,且符合上述兩要件,每月租金1萬元,該期水電費2,000元,甲公司營業稅是以兩個月為一期申報,在計算稅額時,就是將1萬元租金乘上兩個月,再乘上5%營業稅率,得出可申報進項稅額1,000元。
然而該期水電費,2,000元乘上營業稅率5%,得出的100元,則不能拿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強調,只要具備酬勞員工性質,均不可扣抵銷項稅額,最常見的是過年過節送禮,公司行號特別購置禮品犒賞辛苦的員工,稅法認定上屬於酬勞員工性質,無法扣抵銷項稅額。
此外像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的禮品等,進項稅額也都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提醒企業,營業稅法中有明確規定,在判斷是否能扣抵銷項稅額時,是否專供業務所用、是否酬勞特定員工等,都是重要的判斷基準,營業人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