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本年純益額得扣除前10年虧損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條件

稅務會審 2022-11-0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應符合上開規定所列要件,始得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舉例說明,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經財政部公告展延至6月30日,採用網路申報應檢送之附件資料,應於109年7月31日(星期五)前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附件資料得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甲公司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於109年6月29日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惟甲公司遲至同年8月3日(星期一)始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其他附件資料至國稅局,已逾財政部公告寄交之期限(同年7月31日),依財政部82年1月5日台財稅第811687995號函,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如未於申報時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者,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而非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致否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為適用盈虧互抵規定,切記應符合相關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紀賀耀
電話:(04)23051111轉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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