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券商退還客戶交易手續費以匯款單等文件證明者得免取具折讓單
證券商對客戶之每日交易手續費,如於規定之分級費率收取外,另依本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85年10月8日台財證(二)第57161號函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報備,再自行訂定對客戶折減收取手續費標準,其依此標準退還客戶之交易手續費,如以匯款單、存款憑條或其他證明文件證明支付款項者,得免取具折讓證明單;至於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填寫,仍應就收入與折讓金額,依規定之申報格式分別填列,以資明確。(財政部86/10/03台財稅第8619182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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