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網路賣家向消費者收取的運費應開統一發票

新聞媒體 2020-10-1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表示,網路賣家向消費者收取的運費,應開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運費即應包含在統一發票銷售額。

台中分局指出,消費者上網購買商品如因消費金額未達免收運費門檻而需加付運費,應檢視隨貨附上之統一發票總金額是否含運費在內。

另消費者收到商品後因故退貨並寄回發票,網路賣家多就扣除運費後之餘額退還貨款給消費者,台中分局指出,這也是不夠的。當發生銷貨退回,而由消費者負擔運費時,消費者已退還原發票由營業人作廢,營業人自應另行開立運費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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