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的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若超過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依規定,公司應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
至於如何認定時效消滅,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若未提出證明,原則上國稅局會依照帳載債務發生日期與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期間來認定;但若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時效曾中斷、想主張未超過時效等情況,應由公司提出證明文件來核實認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辦理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國稅局查核發現,帳載期末應付款項有一筆屬2017年1至10月應付租金200萬元,這筆應付租金已逾民法規定的請求權時效五年,且期間並未發生時效中斷,因此在2022年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依前述規定,這筆應付租金應轉列2022年的其他收入。
若甲公司日後實際給付這筆租金,到時候可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