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稅務會審 2022-11-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防杜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透過股權控制影響該CFC之盈餘分配政策,將原應歸屬我國個人之海外營利所得保留不分配,藉以規避在我國之納稅義務,財政部於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該分局說明,個人或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之盈餘,按其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該分局指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個人得豁免適用CFC制度:(一)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二)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但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個人持有各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計算營利所得。
該分局特別說明,個人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健全,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題可於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 林欣怡
連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 209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