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並依櫃買中心之規定辦理者,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買賣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課徵1‰證券交易稅

稅務會審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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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09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900005070號

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並依櫃買中心之規定辦理者,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買賣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課徵1‰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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