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口電子支付董事長胡亦嘉不服金管會處分停止執行董事職務1年,提起訴願,行政院9日決定駁回訴願,認定胡亦嘉未善盡督導街口電支資金貸與評估控管作業,應維持原處分。
針對街口電支資金貸與作業缺失、遭罰鍰新台幣180萬元,行政院也決定維持原處分。
推薦
去年9月街口投信爆出缺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罰新台幣300萬元,命令街口投信解除胡亦嘉董事職務;今年2月街口電支資金貸與母公司街口金科作業有缺失,金管會除了再處以180萬元罰鍰,針對胡亦嘉失職也祭出停止董事職務1年處分。胡亦嘉不服處分提起訴願,在臉書批評金管會「濫權亂罰」。
行政院決定書指出,胡亦嘉對於街口電支20次資金貸與街口金科公司作業,未善盡督導街口電支資金貸與評估控管作業的職責,逕自核准貸與及指示撥款,架空董事會監督功能,致街口電支內部控制廢弛。
其次,胡亦嘉對於資金貸與案件未妥適評估及處理,未考量公司財務狀況,致街口電支承擔過高財務風險。
根據決定書內容,胡亦嘉忽視電子支付機構資本額限制的規範目的,利用街口電支董事長職務之便,未提報董事會即逕自決策,將街口金科的出資款項再行貸與街口金科,形同1筆資本提供2家公司使用,未善盡街口電支董事義務,致街口電支有礙健全經營情事。
決定書提到,原處分機關衡酌胡亦嘉本屆董事任期將於民國112年4月屆至,復職後仍得繼續參與公司營運活動,且停職處分並未剝奪胡亦嘉擔任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的權益,也非法定得核處的最重處分(解除董事職務),因此金管會停止胡亦嘉執行董事職務1年,符合手段與目的間的衡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