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自110年起,出售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課稅

稅務會審 2021-11-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自110年1月1日起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課稅範圍,應申報基本稅額。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列予計入,惟仍應於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揭露,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函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公告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分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倘個人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無法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則按交割日前1年內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交割日之前1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的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如納稅義務人因故意或過失漏報或短報實際所得額,致短漏稅額,仍應依法處罰。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合所得稅課 楊慧怡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81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