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不少國人提前規劃分年贈與財產給下一代,降低未來遺產稅負。但台北國稅局表示,部分民眾取巧採用三角移轉,把房屋賣給遠房親戚或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將不動產賣回給子女以避稅,惟國稅局可依遺贈稅法規定追繳贈與稅負。
依遺贈稅法第4條,個人將自有財產無償給他人即為贈與人,收受財產者(受贈人)若允受,也就是贈與行為生效。
另按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我國設有所謂實質課稅原則(仿效日本、德國的課稅方式),若個人或企業刻意運用其形態逃漏稅,稅局可依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經濟利益歸屬等事實認定課稅要件。
像是近年不少父母提領大額現金再存入子女帳戶,只要明顯超出生活費與學費等,即屬於贈與行為。若個人單一年度贈與金額超過每人每年244萬元贈與免稅額範圍,即需課徵贈與稅10%~20%,尤其各金融機構現行皆具備洗錢防制規範,約定帳戶50萬元以上或50萬元以下的頻繁轉帳,其金流去向皆受到註記追蹤,稅局可掌握贈與事實。
另依財金公司資料顯示,各銀行每日提款限額多在10萬元~15萬元間,若有個別約定且經用途備註則可單次提領50萬元。轉帳則分為非約定轉帳(單筆限額多為3萬元)、需登記的約定轉帳(部分銀行最高為300萬元)。
官員也表示,近年實務查核也掌握到三角移轉的逃稅方式,如北市近期就有中小企業主A將價值2億元股票賣回其企業,透過企業帳戶又將其2億元股票出售給A的兒子B。
但B名下只有300萬元、明顯無能力支付巨額股款。國稅局啟動查核才發現是A要透過法人帳戶移轉股票給兒子,並藉此逃漏贈與稅,因此稅局要求A補繳贈與稅約3,600萬,另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裁處0.5倍稅額約1,800萬元,合計連補帶罰約5,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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