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國銀搶攻境外資金回流商機,讓台商匯回的信託專戶,有更多可投資金融商品,金管會今(28)日預告修改「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開放允許信託業集合帳戶得投資收益率較高,但風險也較高的美國144A債券,希望藉此擴展並加強國銀財富管理業務。該草案預告60內接受陳述意見,後再擇日公布實施。
美國144A債券是指依據美國144A規定,由發行人直接對合格機構投資者( 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s)私募之債券,且非投資等級,風險較高,過去僅提供機構投資人投資,金管會2011年3月也才對國內投信開放。因該類債券利率比一般債券高許多,也吸引專業及大戶投資人的目光,尤其採用144A規則,更能贏得了美國傳統長線投資機構的青睞。
不過美國144債券也有財務訊息揭露相對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因此金管會此次預告修法,除了新增開放及管理的法源外,也提出風險控制的配套措施。包括規定信託集合帳戶投資美144A債券的投資總額,專業戶比重不得超過帳戶淨資產價值10%.非專業戶不得超過5%。且該債券應附有自買進日起一年內將公開募集銷售之轉換權。同時也要求訂定投資人之最低申購金額、揭露投資144A債風險、加註警語並且還要納入內控提報董事會通過等配套。
金管會昨日預告表示,為增加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操作彈性,以利因應市場變化及實務需要,經參考投信募集債券型基金已得投資一定 比率之高收益債券,因此增訂條文,放寬信託業辦理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得投資於未達一定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公司評等之境外債券或證券化商品,專業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帳戶淨資產價值之20%,非專業戶不得逾10%。
至於投資於 Rule 144A債券總金額,專業戶不得超過帳戶淨資產價值10%,非專業戶不得逾5%,且該債券應附有自買進日起一年內將公開募集銷售之轉換權。
另外也新增條款規定,信託業運用集合帳戶投資這類商品時,應該要遵詢四項配套措施。一是要用顯著顏色載明適合之投資人屬性,以及投資人投資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加註警語而且要揭露投資Rule 144A 債券之相關風險。二是信託業應充分考量商品投資特性、風險及投資人屬性,訂定投資人之最低申購金額。
三是要於約定條款明定投資各該商品之比例逾10%者,應於帳戶名稱後面加註投資警語「本帳戶有一定比重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或證券化商品」。最後第四點是信託業應充分評估各該商品相關風險,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