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承運公賣局(編者註:已改制為公司)菸、酒、容器與其他成品及物料破損之賠償款,核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編者註:現行第29款)規定,得免由公賣局開立統一發票,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又該項賠償款,因非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銷貨退回與折讓,其憑證不得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5/07/02台財稅第7554314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880&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71&pageSize=10&xiList=91872,91873,91874,91875,91876,91877,91878,91879,91880,91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