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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銀行業兼營信用卡所發行之各類轉帳卡支付業務收取之刷卡交易手續費收入,屬經營非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同法第10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課徵營業稅

稅務會審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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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09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904601590號

銀行業兼營信用卡所發行之各類轉帳卡支付業務收取之刷卡交易手續費收入,屬經營非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同法第10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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