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年度有投資收益,盈虧互抵時可扣除之虧損金額如何計算?

稅務會審 2023-08-0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時,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近日查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A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為300萬元,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250萬元(係109年度虧損金額),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經查核發現A公司109年度經核定虧損250萬元,該年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為200萬元,故109年度可扣除之虧損餘額應為50萬元(250萬元-200萬元),核定A公司110年度課稅所得額為250萬元(300萬元-50萬元),調整後課稅所得額增加200萬元,補稅40萬元【(250萬元-50萬元)*20%】並加計利息發單補徵。

項目 110年度
結算申報金額
110年度
核定金額
調整金額
53 全年所得額 300萬元 300萬元  
55 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 250萬元 50萬元 -200萬元
59課稅所得額 50萬元 250萬元 200萬元
60 應納稅額 10萬元 50萬元 4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若要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盈虧互抵,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方可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如虧損年度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虧損金額亦應先減除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以其餘額,自純益額中扣除,以免因未將投資收益先抵減虧損金額,致多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而遭補徵稅款並加計利息。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朱素明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80
撰稿人: 林宜燕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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