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允許在盈餘發生後三年度內完成投資,北區國稅局表示,業者若在當年度來不及申報抵稅,仍可在後續完成投資後,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官員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上路後,現在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便能列為減項,讓未分配盈餘不必課稅,不過此項規定在申報的實務上,會分成事前抵減、事後退稅二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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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去年完成申報的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依法可以運用2019年至2021年間的投資額來抵減,官員表示,然而當年度盈餘,在2020年中就要先申報繳稅了,此時如果部分實質投資已完成,投資項目、投資金額都符合抵稅的規定,那麼就可以直接在營所稅申報書當中,主張要抵減的金額。
但是各項投資期程不同,官員表示,若實質投資還來不及在申報前完成,便無法在申報時就主張抵減,只好事後再申請退稅,也就是2020下半年、2021年全年的投資額,應採事後退稅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