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盛金大股東涉陸資金管會重罰2500萬元、限一年內出清持股

新聞媒體 2021-05-28

銀行局局長莊琇媛今宣布,依金控法,對日盛金大股東CTL重罰2500萬元,並要求C...
銀行局局長莊琇媛今宣布,依金控法,對日盛金大股東CTL重罰2500萬元,並要求CTL一年內出清持股。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戴瑞瑤/攝影。

日盛金(5820)大股東背後有涉陸資未如實申報,金管會今(27)日由銀行局局長莊琇媛親自宣布,將重罰2500萬元,並要求一年內出清持股。富邦金併日盛金是國內首樁金金併,其二大股東包括私募基金新生銀行與背後與大陸原明天系掌門人肖建華有關的香港建高集團(Capital Target Limited),其中新生銀行股份已全數參與富邦金公開收購案並退出,但建高持股並無參與。莊琇媛表示,此案不影響金金併。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27)日表示,金檢發現日盛金控(5820)大股東香港商Capital Target Limited(下稱CTL)實質受益人相關事項有所疑義,外界也質疑涉陸資,金管會多次要求說明,以確認正確性,但公司均未能提供完整正確資料,也不能證明其為實質受益,因此違反法令,處以2500萬元裁罰處分案,並要求限期出清持股。

推薦

銀行局長莊琇媛表示,為強化對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權人審核之管理,落實執行金控股權透明化之監理原則,金控法對金融控股公司之大股東已定有股權持股申報或事先申請核准等規定,大股東應依規定提供正確且完整之資料,以履行其法定申報或申請之義務,金管會並會持續檢視大股東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金管會金檢發現CTL實質受益人相關事項有所疑義,外界亦有質疑CTL是否涉及陸資,金管會已多次依規請CTL就投資日盛金控之資金來源與所報實質受益人之關聯、所報實質受益人指派各層董事之相關決策程序及內部授權情形等相關事項提出說明,以確認CTL所報實質受益人之正確性,惟CTL仍未能配合提供完整資料,以釐清實質受益人相關疑義,爰經核CTL未依金控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申報,金管會依金控法相關規定,核處新臺幣2,500萬元罰鍰,且對CTL持有日盛金控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就未依規定申報而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命其於1年內處分。

莊琇媛說,經CTL及所報實質受益人歷次說明,均未能提出具體、完整之資料,向金管會說明相關實質受益人申報疑義,經核所報實質受益人對CTL及其上層母公司未具控制力或最終決策權,且無證據證明投資日盛金控之資金來源為所報實質受益人所提供:

依據CTL歷次說明及補正資料,經核所報實質受益人自陳屬有權派任董事者無具體事證證實其說,尚難憑採。

檢視CTL及所報3位實質受益人歷次說明及補正資料,未見任何內部決策或授權程序等相關資料,相關文件之簽署人員亦未具一致性,而陳述意見所提少數陳○○及黎○○所簽署之董事指派文件,渠等究以何身分或經何人授權而簽署,亦未提出明確說明及證據,爰經核所報實質受益人自陳屬有權派任董事者,應無可採。

此外,金管會也發現,CTL自106年起數度接獲開戶之銀行通知辦理帳戶KYC作業,要求補正負責人暨實質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變更負責人之董事會議事錄等,迄今仍未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以恢復該等銀行帳戶之使用,對相關帳戶之處理情形顯不符常情。

CTL核有違反金控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實質受益人,考量本案投資金額與所持金控公司之股權比重高,對金融市場管理影響甚鉅,亦對金管會就金融機構股權管理及所推動股東透明度之提升有重大影響,爰依同法第60條第3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5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16條第10項規定,對CTL持有日盛金控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就未依規定申報而超過部分,自本處分送達之日起無表決權,並命其於本處分送達之日起1年內處分。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