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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科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針對個人繼承取得的房屋與土地,於出售時應適用的所得稅規定,作出解釋。根據財政部的相關規定,個人繼承於2016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地,應依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的時間來判斷,是否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根據財政部2015年及2019年的公告,若個人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屬於2016年1月1日後繼承並且被繼承人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取得該房地,則交易該房地時應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規定。但若該房屋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的自住房屋條件,則繼承人可選擇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舉例來說,若A君的母親於2015年10月買入房地,並在2017年5月繼承後,於2024年5月出售,則該房地交易應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若A君出售的房地符合自住要件,也可選擇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提醒,若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無論交易是否有盈虧,納稅人都應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的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並附上契約書影本及相關資料。若屬於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則應將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並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呼籲,繼承人與民眾在進行房地交易時,應詳細了解適用的稅制,避免因申報不當而產生法律問題或稅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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