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爭經營權,新光產險爆關係人交易上萬張股票,總金額4億元,經金管會對新光產有價證券投資業務專案檢查時,發現有鉅額配對交易,使新光產董事長家族取得利害關係人的投票表決權,規避董事會三分之二出席與四分之三同意的重度決議,且由非有權指揮投資部門的人員來安排交易,公司治理欠妥,有礙健全經營,因此處以最高上限450萬元,並限制公司二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交易及鉅額配對方式從事利害關係人之股票交易。
新光產因家族爭經營權,因此2018年將利害關係人股票售予進○公司,該公司的最終實質控制權人為新光產董事長家族,進○公司購股資金來源為新光產負責人或其家族負責人之利害關係人的借款,進○公司再以相近於買價價格,以鉅額配對方式轉售予新光產利害關係人。保險局表示,本案直接交易對象雖然進○公司,但買賣資金來源及最終股票買受人,皆為新產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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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局副局長王麗惠表示,此非有權指揮投資部門的職員,任職該公司副總,雖然有缺失,但考量該名新光產險職員於2020年元月已經退休,因此保險局此次並沒有對他個人處分。同時王麗惠表示,雖然新光產繞道轉手給利害關係人,事涉董事長家族,但董事長本人並不知情,因此未對董事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