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金紓困振興貸款申請期限延長至110年6月30日
經濟部表示,資金紓困振興貸款申請期限原於109年12月31日屆期,申請雖有減緩趨勢,惟考量國際疫情尚未穩定,受影響事業仍有資金需求,爰將貸款申請期限延長至110年6月30日,貸款金額最遲應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動撥完畢。至於受影響中小型事業如欲申請利息補貼,仍應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向金融機構提出,110年度續辦期間受理之新案不再提供利息補貼。
經濟部提醒,受影響事業如有資金需求,可備妥受影響證明文件,逕洽金融機構辦理,或洽本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0800-056-476)提供諮詢服務,亦可至本部中小企業處網站(http://www.moeasmea.gov.tw)查詢。
本案新聞發言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蘇文玲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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