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租稅協定國有往來的台商要注意,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能適用租稅協定,但是卻忘記向對方申請減免,因而在國外多付的稅額,也會影響回台主張抵減營所稅的權利。
官員表示,國內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時,如果在海外已經繳過部分稅款,可以憑相關證明,回台主張抵減營所稅額,但是要特別注意在租稅協定國做生意時,已納稅款的抵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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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與台灣簽署已生效所得稅協定的國家及地區共有33個,其中與捷克所簽的台捷所得稅協定是從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官員表示,所得稅協定的精神在於消除雙重課稅,跨國企業如果為台灣稅務居民,在租稅協定國的來源所得,便可以依照協定,在該國享免稅或優惠稅率,只要在台課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