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前年訂出「理專十誡」後,至今有3家銀行爆出理專盜領案。金管會銀行局今表示,理專十誡訂了之後還有發生舞弊事件,確實有強化精進的空間,因此在原本的內控作業原則(俗稱理專十誡)新增兩項,包含對帳單一律由總行寄送等,於明年起上路。
國銀理專盜領弊案層出不窮,金管會在前年訂定「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 」(俗稱理專十誡),包括招募員工應盡職調查;員工行為準則嚴禁代客保管、擅自交易;建置理專輪調制度;避免理專未經授權替客戶辦業務;定期產出「IP位址警示檢核報表」;建立帳戶監控機制;不得推介非本行商品;建立第三方監控機制;交易異常大增理專納為專案查核項目;理專休假的查核機制等。
但理專十誡上路後,又接連爆出三家銀行理專盜領案,尤其去年底爆出的理專盜領案,涉案金額創下台灣史上理專盜領金額最高紀錄,就是在理專十誡之後,讓金管會主委黃天牧震怒,重罰3000萬元。
銀行局主秘侯立洋表示,理專十誡訂了之後,發現還是有舞弊案件發生,參考過去弊案的發生情形,確實也發現需要有再強化的精進措施,因此跟銀行公會討論後修正新規定。
根據銀行局新修訂的內控作業原則,新增要求客戶對帳單必須由總行寄發,理專不能自製對帳單,也不能透過理專把對帳單轉交給客戶。
侯立洋說明,過去曾發生不肖理專製作假對帳單騙客戶,而客戶也因為信任理專,沒有去向總行做佐證;因此規範銀行理專不能製作對帳單,要由總行產製對張單,不管是紙本或電子,都由總行寄送給客戶,不能是理專送交給客戶,如此一來能讓客戶可以透過總行提供的對帳單,與理專說的情形做對照,透過加叉比對讓客戶能及早察覺異狀。
過去也曾發生客戶在銀行留的電子信箱其實是理專的,客戶無法收到總行的對帳單。因此在新修訂的內控作業原則中,也訂定銀行要檢核客戶的電子郵件地址,例如客戶在分行辦理新申請或變更電子郵件信箱後,銀行系統檢核如跟行內其他客戶的電子郵件信箱相同,行員要立刻對客戶進行KYC驗證。
此外,新修訂的內控作業原則中,也新增銀行要不定期執行桌面清空(Clean Desk)檢核,其中包括理專所使用電腦,執行關鍵字檢核,以偵測理專是否有進行類似自製對帳單的狀況。
侯立洋表示,過去銀行在查核時,有的銀行有做,有的銀行沒有這樣做,之前理專十誡中也沒有明確規範銀行查核時要做這些動作,現在特別明訂出來要求銀行內稽內控要照做。
同時,銀行公會也歸納過去案例,列出疑似理專挪用客戶款項的態樣,供銀行參考,共有四類、21種,包含理專與客戶間有私人借貸或資金往來;理專的不同客戶留有相同手機號碼、地址、郵件信箱;理專留存或代保管客戶的印章、存摺、存單、保單、網銀帳密、客戶已簽章空白交易單據;理專自製對帳單;理專頻繁或大量從事高風險投資;理專差勤狀況不正常且信用狀況不佳;理專不讓主管或同事認識自己的客戶;理專日常有購買奢侈品的行為且與收入明顯不相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