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認列兌換損益有財稅差異,在財務會計上,企業帳上外幣資產或負債按照每年年底匯率調整,為帳面兌換損益;但是在稅務申報上,基於核實課稅原則,僅限以實現者為限,也就是要實際發生匯損才可以抵稅。
近年台商回流投資台灣,帶動國內整體經濟發展,企業進出口貿易金額也不斷升高,對以國際貿易為導向的企業而言,新台幣匯率波動成為影響年度獲利好壞的一大因素。在每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正確列報外幣交易兌換損益也是企業關注議題。
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營利事業在財務會計認列兌換損益是以年底的帳面損益為主。但是在稅務申報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是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帳面差額,不能列為當年度損益。
換言之,按年底匯率評價調整所發生匯損因尚未實現,不能列為損失抵稅,相對而言,未實現的匯益也不用列為收入課稅。
舉例來說,企業A在2017年6月將新台幣1億元兌換成美元以做為海外投資,當時適用新台幣兌美元匯率為30元,等於新台幣1億元可以換到333.33萬美元。
若A海外投資皆未獲利,截至2021年12月底,以匯率27.72元估算,當初的新台幣1億元只剩新台幣9,240萬元,等於A帳面匯損為新台幣760萬元,但此時A還不能認列抵稅,因為尚未實際發生。
假設A需錢孔急,在2022年將該筆333.33萬美元挪移回我國而且換回新台幣,忍痛以匯率27.69元換回新台幣9,230萬元,此時才能認列770萬元匯損。
而企業其他常見損失包括投資、商品報廢等,同樣也需要證明文件,如投資必須要證明已減損到原出資額,商品報廢除了會計師查核簽證外,也要在30天內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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