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落實CRS,財政部國際財政司近日預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簡稱CRS辦法)修正,新增兩規定,第一是金融機構消滅時,可提前完成CRS申報;第二則是增訂稅捐稽徵機關可向金融機構進行必要檢查,確保確實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
財政部官員表示,CRS辦法是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的「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在2017年11月訂定,規定金融機構對其管理的金融帳戶應執行盡職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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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表示,修法主要為了提升金融機構法遵,也希望藉由CRS辦法愈趨完善,讓未來更多國家更願意與我國交換CRS資訊,有助建立更綿密的稅務合作網絡。
此次修正除了整合近期發布的解釋令,更新增兩規定。首先是針對金融機構若遇到解散、廢止、合併、轉讓等事由而消滅時,無須等到隔年6月法定申報期間再申報,可提前上傳資料,增加實務彈性。
其次則是新增規定,讓稅捐稽徵機關有權力可向金融機構進行必要檢查,確保金融機構確實依規定,對外國稅務居住者完成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提升金融機構法遵。
若金融機構違反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檢查或備詢、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或故意未依辦法履行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財政部也設有罰則,最高可依稅捐稽徵法處1,000萬元罰鍰。
CRS為財政部主管業務,辦法賦予的檢查範圍也僅限CRS盡職審查及申報,目的是強化金融機構法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