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是以每1位贈與人每1年220萬元為限,也就是每1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論贈與給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屬同法第20條所規定之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育有2名子女,於110年5月贈與長子現金220萬元,同年度6月又贈與長女現金220萬元,甲君誤以為每1位受贈子女受贈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才須申報贈與稅,故未於贈與長女現金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甲君當年度累計贈與金額440萬元,已超過甲君每年贈與稅免稅額,且該贈與財產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經國稅局查獲核定甲君110年度贈與總額44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為22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22萬元,並因未依限申報遭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對贈與稅免稅額誤解情事,在未經檢舉 、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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