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譜超標爭議續吵,台灣大:死守三分之一是防止競爭

新聞媒體 2022-09-27


通傳會(NCC)將於本週四、週五針對台灣大哥大併台灣之星、遠傳電信併亞太電信等兩大合併案舉辦聽證會;只是從幾個星期前開始,幾家電信業者就為了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後,將產生頻譜超標的爭議隔空駁火。為此,台灣大今日受訪時強調,死守法條上所述的單一業者頻譜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的限制,在未來僅剩下三家的情況下並不是防止壟斷,而是防止競爭。

台灣大哥大技術長郭宇泰受訪時表示,近期電信同業不斷地對媒體放話,認為台灣大在完成合併台灣之星後,應該要將低頻段超過的部分繳回;但實際上在台台併、遠亞併完成後,電信三雄都會存在頻譜超標問題。

郭宇泰也指出,雖然電信同業都喊說法規就是鐵律,但實際上根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4 項的規定,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經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其合計頻寬得不受限制;考量的因素包括了「頻率使用效率」、「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郭宇泰認為,主管機關當初在修訂法條時就已經將電信業者間可能會有合併的情勢納入考量,因此才會有「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這個項目。雖然「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中有明定單一業者低頻段不得使用超過總頻寬的三分之一,但「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4 項這項法條仍是真實存在的。

且有趣的是,台灣大將不會是第一個使用「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4 項的業者;郭宇泰指出,早在今年的 5 月 18 日時,NCC 就通過了亞太 900 頻段頻率改配中華的申請案。此一申請案通過後,中華電 3GHz 以下就超過了法定的三分之一,但 NCC 就是考量到「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4 項的「頻率使用效率」與「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才核准這項申請案。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4 項不是帝王條款。」郭宇泰強調,如果這項法條是帝王條款,那麼第一次就被中華電引用走,那台灣大也只是「跟著帝王走」。

不過郭宇泰也指出,當台灣電信業者從 5 家變為 3 家時,仍堅持維持三分之一上限將無法運作。既然都要堅持三分之一,那頻譜就無法競標,不如以後就改用分配制;且這樣齊頭式的平等,將會使得電信業者日後缺乏競爭。

郭宇泰表示,就台灣大的立場而言,過往五家三分之一限制是為了防止壟斷,那麼如果堅持三家維持三分之一限制,就是防止競爭。

(首圖來源:科技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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