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租財產所收取押金應依照當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2021~2022年皆為0.78%)設算利息,按月計算銷售額;若收取押金期間未滿一個月,則不用計算。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果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還有將財產出典(指承典人支付典價而占有、使用出典人財產)而取得典價者,都要依照當地銀行業存款利率設算收入,而我國主要以每年度元旦當天的郵政定期一年期固定利率。
營利事業收取押金不僅要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所稅,同時還有營業稅問題,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營利事業有押金利息情況時,也要按月或按年開立統一發票給付款人。
舉例來說,A公司於2022年1月1日出租商辦給B公司,收取押金300萬元,因2022年元旦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為0.78%,因此A每月押金應設算利息收入1,950元(300萬元*0.78%/12,含營業稅),每年利息收入為23,400元。
同時,A必須按月開立銷售額1,857元與營業稅額93元的統一發票,或是按年開立銷售額22,286元及稅額1,114元發票給B公司。
另外,高雄國稅局也指出,如果營利事業無息借款給他人,依所得稅法第24-3條規定,應按資金貸與年度台灣銀行基準利率(2020~2022年為2.366%)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例如C公司將資金5千萬元無息貸與他人,國稅局也會設算C公司貸款的利息收入約118.3萬元。
如果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利息或其差額,依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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