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如有符合112年度受控外國企業(CFC)的營利所得,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

稅務會審 2025-02-1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 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該個人應按其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併同其他海外所得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個人於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期限內,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基本稅額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等書表。

該局特別指出,112年度為實施CFC制度的首年,該局為期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揭露或誠實申報CFC營利所得,利用所蒐集資料研判分析,掌握應揭露或應申報CFC所得的個人名單,再與112年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書揭露或申報情形進行比對分析,挑選有從事海外投資但無申報CFC營利所得或揭露相關資訊的個人,於113年11月寄發輔導函,輔導補報CFC營利所得或補揭露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該局舉例,受輔導對象中的甲君,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甲君接獲該局寄發的輔導函後,自行就其本人與配偶於112年12月31日分別持有CFC公司股份9%及50%,自動補報CFC營利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100餘萬元,及自動向公庫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合計130餘萬元。

該局補充,依規定申報戶任一成員 (包括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或間接持有1家以上 CFC者,每位成員均應於申報時填報個人及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明細表。該局寄發前揭輔導函後,已成功輔導多案納稅義務人補正CFC應揭露事證及應檢附書表文件,刻就個人CFC營利所得申報案件及自行蒐集的課稅資料,辦理112年度個人CFC案件的選案查核。

該局呼籲,民眾112年度如有前揭應申報CFC營利所得,而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或已如期申報,惟經自行檢視有短漏報CFC營利所得情形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的規定。如仍有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相關法令及下載申報書表,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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