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哪些資料

稅務會審 2020-11-1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民眾向稽徵機關檢舉時,其檢舉內容應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具備以下資料:1.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2.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如為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3.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具體事證。
倘民眾檢舉之事實或提供之資料如係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者,稽徵機關將會通知民眾限期補提供檢舉違漏之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得免議存查。 
該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於受理檢舉案件時,均以密件處理,並由專責人員負責登錄、彌封及編列檢舉人代號,其往來公文亦交由該專責人員以雙掛號寄發。而承辦檢舉案件人員,對檢舉人姓名及檢舉事項,均會嚴守秘密。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唐儷芬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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