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1月1日以105,000元向乙公司購買營業用之機器1台,進項稅額5,000元並已申報扣抵109年11-12月之銷項稅額;嗣後因機器瑕疵無法使用,於110年1月上旬辦理退貨,並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予乙公司。而甲公司卻未於當期(即110年1-2月),將收回之營業稅額5,000元自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致該期營業稅虛報進項稅額5,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當期列報進項稅額之減項。如漏未申報會導致虛報進項稅額,稽徵機關將依法補稅處罰。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漏報進貨退出或折讓,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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