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如果繼承人自有現金不足,而被繼承人遺產中有銀行存款時,繼承人可以申請以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不過要留意,因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要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時,必須取得繼承人過半數以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是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才能提出申請。
官員指出,民眾繼承遺產後,辦理遺產產權移轉登記前,必須先繳清應納遺產稅,但「錢從哪裡來」是多數繼承人的煩惱。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親人過世後須繳納大額遺產稅,但繼承人經濟能力有限或手邊現金不足,無法繳納遺產稅,是否能用過世者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要達成使用存款繳納遺產稅,可分為兩種情形。一、繼承人過半數以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二、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才能提出申請。
官員舉例,第一種情形為,被繼承人甲先生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700萬元,若甲先生的繼承人為配偶及四位子女共計五人,此時每人應繼分各五分之一,只要繼承人其中三人,應繼分合計五分之三同意申請以甲先生的遺留存款中600萬元繳納遺產稅,就符合繼承人過半數以及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的規定。
第二種情形,甲先生的繼承人為子女兩名,兩人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以及已歿子女一人的代位繼承的孫子女共五人,每人應繼分各五分之一,共計七人,只要繼承人子女兩人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其中一人同意,應繼分就超過三分之二,即使繼承人僅三人同意未過半數,但仍符合申請要件。
官員表示,繼承人提出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申請,經國稅局審核符合規定後,會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及繳款書,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應在繳納期限內前往金融機構辦理轉帳繳稅手續,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