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各順序之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上述財產價值之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謂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常會誤解,以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致未於遺產稅申報時併入申報,實係錯誤認知,請注意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短漏報遺產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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