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被刪減造成退稅金額少於申報數或遭國稅局追補稅款的原因。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醫藥費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為不可避免之負擔,為不可自由支配之所得,允許自課稅所得中扣除,惟受有保險給付、獲得補助及非屬醫療性質者不得列報扣除。
該局提醒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時,應將受有保險給付部分自醫藥費金額中減除後申報,以免被國稅局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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