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得稅法第25條表示,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均應依扣繳率20%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提供技術服務之申請案件,雙方所簽訂之合約含有軟體等權利之授權使用,該部分相關報酬屬權利金範疇,非屬技術服務,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該局指出,權利金通常透過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之授權使用,不需提供勞務施作,即可向使用者收取對價,其性質與技術服務不同;技術服務的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審核、監督、認證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需透過人員提供專業技能始得取得報酬,而非以既有權利授權即可收取對價。故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如合約內容涉有權利授權使用之性質,應將合約價款劃分使用權利之收入及非使用權利之收入,如屬使用權利之收入,則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某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我國甲公司簽訂軟體授權及安裝合約金額2,000萬元,其中A公司針對軟體授權部分收取權利金1,500萬元,且另派員來臺協助安裝、檢測及訓練等技術服務部分收取500萬元。經該局審核後,僅技術服務收入500萬元部分,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以收取技術服務收入500萬元,依前揭規定15%計算所得額,並按20%扣繳率,扣繳稅款15萬元(=500萬*15%*20%);另權利金1,500萬元部分,則無該條文之適用,即甲公司應於給付權利金1,500萬元時,逕依20%扣繳率,扣繳稅款300萬元(=1,500萬*20%),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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