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船務代理業收取進口代理費佣金所繳稅款非其進項不得扣抵

最新法令 2021-06-18
依營業稅法第2條第3款但書規定,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其在中華民國銷售勞務之納稅義務人為代理人,該代理人向該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收取之進口佣金或代理費,所課徵之營業稅,為該船務代理人(納稅義務人)向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所收取之銷項稅額而非其進項稅額,自不得由船務代理人申報扣抵。至外國國際運輸事業與代理人,係屬2個不同之主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既無固定營業場所,非屬營業稅法之納稅義務人,自無營業稅申報扣抵問題。(財政部80/06/22台財稅第8002141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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