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9不屬統合經營範圍營業人無償提供契養戶之飼料應視為銷售
主旨:營業人從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劃推廣之養雞統合經營,於收回毛雞後,其最終產品出售時,如部分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就該未開立統一發票部分,認定不屬「統合經營」之範圍。說明:二、上開不屬「統合經營」之範圍部分,該營業人無償提供與契養戶供飼雞隻所需之飼料等,自無本部83年9月13日台財稅第831610387號函釋,有關免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6/10/02台財稅第8619183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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