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納稅人權益及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稅捐稽徵法第20條業經修正,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原本的15%降為10%,並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繳納期限屆滿日,視其為非假日或例假日,其滯納金計算如下:
1、繳納期限屆滿日若為非假日,自屆滿日翌日起算第1日、第2日、第3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4日、第5日、第6日繳納加徵1%,第7日、第8日、第9日繳納加徵2%,以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0%滯納金。
2、繳納期限屆滿日若為例假日,則繳納期限順延至次1工作日,自順延後屆滿日之翌日起算第1日、第2日、第3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4日、第5日、第6日繳納加徵1%,第7日、第8日、第9日繳納加徵2%,以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0%滯納金。
為更明瞭滯納金計算,該局製作「各稅稅款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計算表」分享給您知!(詳附件)
該局提醒,有關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計算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稅務試算>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60w),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繳納期限並於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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